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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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投票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4號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投票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選偵字第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及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由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裁定將本件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並由受命法官獨任為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1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康樹正
法官張珈禎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振玉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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