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0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024號原告 葉家銨 即大合企業社被告天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振昌 訴訟代理人 何曜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9月18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
書記官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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