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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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05號原告 劉天航
林伯伋 原告 劉天濟 被告網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瑞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叁仟元,查本件原告請求撤銷被告於民國
108年6月25日董事會所作「108年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決議(下稱系爭決議)無效,經核其聲明係就系爭決議有所請求,且其性質並非屬於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請求,而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倘獲勝訴判決,原告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899號裁定同此旨可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扣除前開已繳之裁判費,尚應補繳裁判費壹萬肆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書記官施盈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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