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6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67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蕭維剛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違約金雜費究為何指?請求依據為何?違約金、雜費之數額各如何?並應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