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8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9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分管契約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980號聲明人即原告 張萬
褚傳生 林仁助 林仁義 林金德 林武雄 林萬吉 林萬居 林佑勳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伯村 聲明人 林和毅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義翔 聲明人 林達隆 上11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官朝永 律師複代理人郭堂源
歐陽志成聲明人 李莊玉鳳
史美惠 李昇雨 李承安 李昇融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官朝永律師被告羅林月春
羅錦紋羅芬如羅玉玲上列原告與被告羅林月春等人間請求請求確認分管契約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羅林月春、羅錦紋、羅芬如、羅玉玲為被告 羅添成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7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羅添成於本院審理時之民國109年10月4日死亡,其第一順位繼承人即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均已聲明拋棄繼承,經法院准予備查在案,且其配偶 陳金秀 迄未取得長期居留許可,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5項第2款規定,不得繼承本件以不動產為標的之遺產,其第二順位繼承人即父母均已歿,而 羅玲真羅添福羅添枝羅添詩羅添發 、羅林月春、 羅少澧 、羅錦紋、羅芬如、羅玉玲為其第三順位繼承人,且均未拋棄繼承權等情,此有羅添成除戶謄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南院 武家慈 109年度司繼3320字第1092001952號函、內政部移民署移署資字第1100013361號函可證(見本院卷八第169頁、第221頁、第233頁),及第二順位繼承人除戶謄本、第三順位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查詢附卷可稽。爰依前開規定,依職權命羅林月春、羅錦紋、羅芬如、羅玉玲4人承受訴訟(至羅玲真、羅添福、羅添枝、羅添詩、羅添發、羅少澧部分,本院已前於110年5月6日裁定 准由渠 等承受訴訟,且迄今未經原告撤回,爰不再予裁定,附此敘明)。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書記官陳怡文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