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1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59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志華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執聲付字第6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志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志華因⑴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聲字第69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266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8月確定,於民國97年4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5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聲請人前開聲請,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5月2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該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並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是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陳芃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芬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