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8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8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8798號債權人 王秋桂 上列債權人王秋桂因與債務人 洪一郎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王秋桂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並請查明債務人洪一郎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事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債務人洪一郎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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