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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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9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90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俊賢義務辯護人林承毅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8333、29808、29810、31004、310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俊賢自民國一一一年六月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及第5項分有明文。
二、被告吳俊賢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加重強盜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有羈押原因,尚難以小金額之交保或報到方式作為確保被告到庭接受審判及執行之替代手段,仍有羈押必要,爰自民國110年11月9日起裁定羈押,並分別於111年2月9日、同年4月9日延長羈押。
三、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於111年5月20日訊問被告,並聽取檢察官與辯護人意見後,認依其供述及卷存事證,足證被告本案所涉加重強盜罪嫌,犯罪嫌疑確屬重大。又本案被告所涉之加重強盜罪嫌,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良以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此乃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倘被告前揭被訴罪名成立,即可預見將來可能面臨重刑加身,得預期被告確有逃亡以規避日後審判及刑罰執行之強烈動機,復衡以被告於偵訊時自陳曾因擔心遭警方追緝,而自建築物之樓上跳下等語(見110年度他字第7650號卷第226頁),足見被告有規避審判及逃避法律責任之傾向,被告日後逃匿以規避刑事審判、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且經審核全案情節,無從以被告、辯護人於上開訊問時所稱之具保或其他手段替代,而有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延長羈押2月如
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廖建傑
法官吳旻靜法官蘇宏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鶯尹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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