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調字第9號
聲請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StefanoPaoloBertamini即 龐德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志平 等間撤銷贈與行為事件,原告應於民國113年2月28日前(並於該日前送達本院柳營簡易庭),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臺南市○○區○○○段○○○○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歷史異動索引,及上開土地所有權人之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年籍資料。
二、本件裁判費依新法計算利息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345,174元,惟撤銷標的價值為194,896元,訴訟標的價額為194,896元,原告應補裁判費1,100元。
三、查明上開事項後,請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全體被告真實姓名、
住居所、訴之聲明、事實理由,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書記官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