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3年度營簡調字第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調字第9號

聲請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StefanoPaoloBertamini即 龐德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志平 等間撤銷贈與行為事件,原告應於民國113年2月28日前(並於該日前送達本院柳營簡易庭),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臺南市○○區○○○段○○○○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歷史異動索引,及上開土地所有權人之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年籍資料。

二、本件裁判費依新法計算利息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345,174元,惟撤銷標的價值為194,896元,訴訟標的價額為194,896元,原告應補裁判費1,100元。

三、查明上開事項後,請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全體被告真實姓名、

住居所、訴之聲明、事實理由,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書記官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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