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小字第3215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呂哲嘉
被 告 莊坤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參仟參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一○
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一○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