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字第8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豪業貿易有限公司間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書記官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