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58號刑事和解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58號刑事和解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和解筆錄
原告 駱欣志 被告 魏淑鈴 上開當事人間111年交附民字第58號損害賠償事件於111年10月17日下午4時14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陳盈吉書記官鄭人芳通譯何淑鈴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駱欣志被告魏淑鈴和解內容如下:
一、兩造就民國110年9月4日上午11時許於高雄市○○區○○○○街00號前所發生之行車事故,互不追究雙方之民、刑事責任,願意無條件和解,雙方均不得再向彼此請求任何賠償。
二、兩造其餘請求拋棄。
三、原告願意撤回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31號過失傷害案件之告訴。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開筆錄經當庭交付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簽名於後。
原告:駱欣志被告:魏淑鈴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書記官鄭人芳法官陳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書記官鄭人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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