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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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附民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302號原告 林錦川 被告 傅傳發 籍設桃園市○○區○○街000號(即桃園○○○○○○○○)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27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王耀興法官古瑞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君縈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