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上字第2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地上權不存在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上字第2132號上訴人 黃景德 訴訟代理人 江榮祥 律師被上訴人 游文賢 訴訟代理人 黃豪志 律師被上訴人 游本江
游素雲 游明憲 游敏芳 游敏惠 高鴻文 高語蓁 塗繼廣 塗秋玲
涂志文 游本田 游素珍 柯游素蘭 曾游素梅 游宋儒
游新儒 游珮珣 游芷均 游彩真 游彩香 游莉娜賴淑錚 游佳樺 游琇雯 游芳蕙
陳游芳蓮 游芳杏
游芳椿 游陳阿員 游文欽
游勝雄
游景年
游麗卿 游麗珠 游淑妃 游雅雯
曾靖貴 游喬羽 游璧霞 游騰越 江宜潔 江衍潮 游堯年 游舜棠 游周麗雲 游蕙滋 游芳美 李明清 李黃菊 李文傑 李青芬 李青芳 陳李美惠 林松輝 林松茂 郭林永雪 林淑蘭 鄭銘仁 游辰雄 蔡淑真 游閎文 游宗憲 游家齊 張佩雯
游清子
游秀鶴
鍾裕明 鍾麗玲 雷祥賢 雷祥欽 雨田諭岳 雷祥薰
北澤知代 雷祥鈴
游曾杏玉 林芳玉 游正煌 游辰智 陳劉弄玉
林正行 林淙仁 林佳洵 張蕙瑛
林勇志 游辰丕 陳游淑珍 游文豪 游林素真
游書萍 游書瑛 吳文星 吳國揚 吳麗華 吳麗鶴 吳美妙 吳明強 吳娉婷 邱麗琴
吳朕式 吳慧鈴
吳慧娟 陳瑞勳 陳瑞光 陳淑蓉 吳春仁 吳梅村 徐梅峰 吳瑞玲 徐麗雲 賴榮年 賴鴻洲
賴慧羚 李吳良仁 吳成泉 吳清芬
吳榮昌 吳榮宗 吳錦江 吳素珠 吳惠珠 吳惠英 吳澤雄 吳元良 吳昭輝 吳明珠 吳明慧 吳明玉 吳澤碩 吳俊清 陳吳素華
鄧寶珠 李茗洋 雷祥立 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雷祥家 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RAYMONDJOSEPHKRASZEWSKI( 可瑞安
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上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9年度重上字第76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且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68條、第470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同法第469條規定,以原判決有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令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號或憲法法庭裁判意旨,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法則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認定坐落宜蘭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共有人為如原判決附表所示,訴外人 黃樹旺 於民國38年5月28日在系爭土地上設有權利範圍為全部,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以建築改良物為目的之地上權(下稱系爭地上權),黃樹旺過世後,由其繼承人即訴外人 黃永蒼 等人繼承,其等嗣將上開地上權轉讓予上訴人,於82年2月23日辦妥轉讓登記。系爭地上權係為地上權人於系爭土地上建築住家屋宅為目的所設定,迄今已逾70年,而系爭土地上現已無供人居住之地上物,地上權設定之目的已不存在,且有礙被上訴人就系爭土地所有權之圓滿。被上訴人為系爭土地共有人,其人數及應有部分已超過系爭土地共有人及應有部分之半數,其依民法第833條之1、第767條第1項、第821條規定,請求判命終止系爭地上權,為有理由等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許紋華法官林慧貞法官藍雅清法官吳青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書英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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