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25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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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2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255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陳慕勤 債務人 邱仕閔 (即被繼承人 雷淑真 之繼承人)
邱怡瑄 (即被繼承人雷淑真之繼承人)兼上二人之 邱意順 (原名 邱明忠 即被繼承人雷淑真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
一、債務人邱意順(原名邱明忠即被繼承人雷淑真之繼承人)、邱仕閔(即被繼承人雷淑真之繼承人)、邱怡瑄(即被繼承人雷淑真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雷淑真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貳仟捌佰玖拾柒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書記官陳旺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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