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國貿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國貿字第二號
原告法商TORRENTE公司法定代理人甲○○Jea被告永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複代理人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民五庭法官賴泱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
書記官孫捷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