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82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82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8245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債務人 劉俊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叁仟陸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劉俊育於民國101年4月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0萬元。借款期間7年,自民國101年4月11日起至民國108年4月11日止,共分84期,每期一個月。還款方式:自撥款日起,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利息:自民國101年4月11日起至民國101年7月10日止,按年利率1.88%固定計算;自民國101年7月11日起至101年10月10日止,按本行公告指標利率(月調)加1.33%計算,機動調整,並自民國101年10月11日起,按本行公告指標利率(月調)加2.13%計算,嗣後隨本行公告指標利率(月調)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違約金:借款人逾期償付本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就超過部分按本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以上之約定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綜合消費放款借據,交與聲請人收執。詎自民國103年6月6日起即未還本繳息,尚餘本金363,631元及如前開所述之利息、違約金等,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約定書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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