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25號原告 汪博聖 被告 鍾文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簡字第1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李昭然法官鍾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均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