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執消債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銘鈞 代理人 廖頌熙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 吳榮岱 相對人即債權人高雄市美濃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華玉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葉棟元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一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1年度消債更字第287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查聲請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顯示名下有二房二田,惟其中一房已拆除。再查聲請人目前租地種植水蓮為業,因有持續種植新苗又與北部果菜商人有固定合作,收入尚稱穩定,每月收益扣除支出後約新台幣(下同)20,000元。以上有聲請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清單、收入切結書、聲請人陳報狀、本院民國(下同)102年9月25日言詞陳述筆錄在卷為憑。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10,0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一)聲請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雖有座落於高雄市○○區○○○段2870、2871號土地及其上43號建物(已滅失)與另筆高雄市○○區○○○街○○巷○號建物,惟其中土地部分現由抵押權人即有擔保債權人高雄市美濃農會以101年度司執字第8024號拍賣抵押物事件執行中,上開土地加計債務人主張為他人所有之未保存建物鐵皮屋鑑價合計5,180,000元,已不足清償本件抵押債權6,525,619元,且經抵押權人預估本件抵押物恐僅能於特拍賣出,上開土地價值應遠低於鑑價價格;又另筆高雄市○○區○○○路○○巷○號建物,依據公告現值計算僅值1500元,縱經清算程序亦無變價實益,以上有聲請人國稅局財產歸屬清單、土地及建物謄本、本院101司執字第8024號鑑價通知、本件債權表、高雄市美濃農會陳報狀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財產縱經拍賣亦不足清償有擔保債權,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二)又聲請人現居於高雄市,其收入扣除更生方案清償金額後,每月僅餘10,000元作為個人必要生活費,低於內政部公布高雄市102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1,890元之標準,應認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要屬合理。
(三)綜上,債務人每月收入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出後,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全用於清償,已傾其目前所餘之所有,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一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黃思惟附表: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六年共計72期,於每月15日清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月清償金額│├──────┼───────┼─────┼──────┤│吳榮岱│450000│16.98%│1698│├──────┼───────┼─────┼──────┤│美濃農會│0000000│69.48%│6948│├──────┼───────┼─────┼──────┤│臺灣銀行│358890│13.54%│1354│├──────┼───────┼─────┼──────┤│債權總額│0000000│每月清償總│10000││││額││├──────┼───────┼─────┼──────┤│清償成數│27.17%│││├──────┴───────┴─────┴──────┤│補充說明:││1.本件債權表曾經裁定更正後確定,正確版債權表如附件二││2.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惟匯款前債務││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非金融機││,如民間債權人,仍需債務人自行聯繫履行方)│││└───────────────────────────┘附件一: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附件二:正確版債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