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補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消債補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消債補字第129號聲請人( 胡正楠 即債務人)2之.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書記官劉燕媚~g2;附表:
┌───────────────────────────┐│㈠協商成立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證及││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㈡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金榮煉成有限公司、幸發汽車材料行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②聲請前二年(即自●年●月至●年●月)之收入數額: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③聲請前二年(即自●年●月至●年●月)之必要支出數額││(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㈢應補正:││①應受扶養權利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②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本欄補正事項,請參用本院消債專區表格)│├───────────────────────────┤│㈣預納郵費新臺幣670元。│└───────────────────────────┘~g2;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