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34號原告 陳惠香 被告 施金豆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3年度交易字第58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魏志修法官蘇雅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書記官吳芳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