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附民緝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緝字第15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告 詹佩君 (原名 詹佩勳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2年度訴緝字第4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都韻荃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書記官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