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聲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消債聲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聲字第1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袁雍華 代理人 李瑞仁 律師(法扶)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權人 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對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對人即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相對人即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對人即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袁雍華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已受鈞院108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3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間裁定免責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6日以108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3號裁定免責,於同年10月21日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核無誤。是本件債務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文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書記官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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