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消債補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消債補字第106號聲請人即代理人 廖珮棋 即 廖上晶 代理人 陳浩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書記官~g2;附表:
┌───────────────────────────┐│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㈡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103年1月起迄今之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另聲請人填載收入為每月執行業務所得55,000││元,核與聲請人所提出之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載平均數額差距甚多,請說明原因為何。│├───────────────────────────┤│請提出聲請人配偶最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最近二個年度之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㈣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600元。│├───────────────────────────┤│㈤自102年1月1日至迄今,聲請人本人各項收入(包含正職工││作及兼職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與、政府補助、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明細,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㈥自102年1月1日至迄今,個人生活費全部支出明細,並檢附││至少3個月內之相關證明資料【例如電信費、油資(應註記││車牌號碼)等繳納單據、收據或發票】。│├───────────────────────────┤│㈦聲請人記載每月支出「執行業務工具承租費10,800元」,請││具體說明內容為何,並提出相關支出證明。│├───────────────────────────┤│㈧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本人、配偶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基金、保單、黃金、││海外交易所得、外幣外匯、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債務││?併說明上開財產及債務自102年1月1日起迄今之交易變動││情形及交易所得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