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795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佳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一鑫 等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795號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書記官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