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2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229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務人 郭秀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壹佰零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建華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於民國95年11月13日合併,並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此合先敘明。
㈡相對人郭秀美於民國93年8月20日向聲請人訂立有現金卡短
期循環融資契約書,自核卡日起為期一年,期滿時,如立約人不為反對續約之意思,得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一年,不另換約(短期循環融資契約第一條)。經本行調整額度為新臺幣30,000元,依約應於每月20日結算一次,並依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按日計息(短期循環融資契約第二條)。上開債務,相對人如未按期本息攤還時,除按原訂利率付息並喪失期限利益外,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按原訂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則按原訂利率之二成計算加付違約金(短期循環融資契約第三條)。債務人至民國96年1月6日尚積欠本金新臺幣27,103元,覆經催討,迄未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