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60號原告 鄭宇辰 上列原告與被告優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2,8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15,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哲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書記官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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