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20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20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2092號聲請人A01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拋棄繼承聲明書及委任代理人之授權書。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鄭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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