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審金訴字第2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23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宗銘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6228、6937號),及移送併案審理(110年度偵字第15845、15924、16035、16036、16344、16455號、110年度偵字第17395號、110年度偵字第13682、13897號、110年度偵字第20236號、110年度偵字第22281、22633、23404號、111年度偵字第247、40
7、630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蔡宗銘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伍年,並應履行如附表八所示之內容。
事實
一、蔡宗銘已預見提供個人金融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提款密碼予他人使用,可能掩飾、隱匿他人犯罪所得或使他人遂行詐欺取財犯行,仍不違背其本意,而基於幫助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之犯意及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9年11月6日某時許,至空軍一號客運三重站,將其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銀行帳戶)及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永豐銀行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寄送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 小新 」之成年人,並告知提款密碼,而以每個帳戶每月新臺幣(下同)5000元之代價,將該帳戶提供予他人使用。嗣詐欺集團成員於取得上開帳戶之存摺等物後,即共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及洗錢之犯意聯絡,以附表一至七所示之詐騙時間及方式,向各該附表編號所示之 甘荔蘋 、 李姵儀 等22人施用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或轉帳至各該附表編號所示之帳戶(被害人、詐騙時間及方式、匯款時間、地點、金額及匯入帳戶,均詳如附表一至七所示)。嗣因附表一至七所示之甘荔蘋、李姵儀等22人發現有異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
二、案經甘荔蘋、李姵儀分別訴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宗銘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
1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本件所引屬於審判外陳述之傳聞證據,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第159條第1項關於傳聞法則規定之限制,依法有證據能力,均合先敘明。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院卷一第129頁、院二卷第55、209、281頁),並有如附表九(一)、(二)所示之人證及書物證在卷可資佐憑,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三、論罪
(一)罪名:
1.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而言;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經查,被告雖有將其所有上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由犯罪集團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所用,然此交付帳戶資料之行為尚非詐欺取財罪或一般洗錢罪之構成要件行為,卷內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其他參與、分擔詐欺本案被害人或於事後提領、分得詐騙款項之舉,故被告係以幫助他人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
2.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二)罪之關係及罪數:
1.被告係同時交付上開中信銀行帳戶及永豐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予詐欺集團成員,已經其於本院自承在卷(見院卷一第61頁),是應認被告僅有一次交付行為。
2.被告以同時提供其中信銀行及永豐銀行等2個銀行帳戶之一行為,幫助犯罪集團詐得附表一至七所示告訴人甘荔蘋、李姵儀及被害人 張庭榛 等22人(下稱被害人等22人)之財產,為一行為侵犯數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又其提供上開帳戶使詐欺集團得順利自其上開帳戶提領款項、隱匿贓款去向,係以一行為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為異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法定刑較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三)刑之減輕事由:
1.被告係幫助犯,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2.另按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已自白洗錢犯行(見院一卷第129頁、院二卷第55、209、281頁),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與前開減輕事由,依法遞減之。
(四)併案審理部分:附表二至七所示之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上所載之犯罪事實,雖未據檢察官提起公訴,惟該部分既與起訴書(即附表一)所載犯罪事實,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四、科刑
(一)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為貪圖高報酬之不法利益,遂提供其申設之金融帳戶予犯罪集團遂行詐欺取財,並幫助犯罪集團隱匿贓款金流,除助長犯罪歪風、增加司法單位追緝犯罪之困難,亦造成被害人等22人金錢損失、破壞社會信賴,且被害人等22人受騙匯入之款項,經犯罪集團提領後,即難以追查其去向與所在,切斷犯罪所得與犯罪行為人間之關係,更加深被害人等22人向施用詐術者求償之困難;再量以被害人等22人各該遭詐騙之款項(金額詳見附表一至七),總金額非微,且被告係一次提供2金融帳戶予犯罪集團使用等犯罪情節,所為應值非難;惟念及其犯後於本院坦承犯行,且於每次開庭時始終到庭並表示有賠償被害人等22人所受損害之意願,復於調解期日始終出席洽談和解,除其中部分告訴人未到庭、或被害人張庭榛到庭未能成立而無從達成和解外(見附表一至七所示「有無和解」),其餘到場告訴人或被害人共12人均調解成立(見附表八)情事,有本院刑事報到單、刑事調解案件簡要紀錄表、刑事陳述狀及調解筆錄等在卷可稽(見附表一至七「有無和解」欄所示之頁數),堪認其犯後態度良好;又其年僅約25歲餘,願意扛負賠償12位被害人所受之損害,縱使僅每月幾千元的給付至清償完畢,其表現勇於承擔、認錯之態度亦值讚許;兼衡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在卷可稽(見前科卷),及其於本院自述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院卷二第283頁)及刑法第57條所列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所處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另因被告所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其最重本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已不符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所定得易科罰金之要件,是本案之宣告刑雖為6月以下有期徒刑,仍不得為易科罰金之諭知。
(二)緩刑之宣告:
1.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前科卷),其因提供上開2帳戶,導致附表一至七所示之被害人等22人匯入款項而遭詐騙集團提領,雖有不該,然事後除已坦承犯行,表達悔悟,亦與附表八所示12位被害人達成和解,經其等分別具狀等表示願意給予被告自新機會,同意予被告緩刑宣告等情,有刑事陳述狀可證(見附表八「刑事陳述狀及調解筆錄出處」),而被告亦已陸續轉帳匯款至附表八所示之被害人,已經其於本院自承在卷(見院二卷第209頁),另參酌被告與附表八所示之被害人等和解之金額,顯已超過其提供帳戶而取得之報酬1萬元,是縱部分告訴人或被害人因故未到場調解或調解不成立,然信被告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當知所警惕,依其犯罪情節及犯後態度,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而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如主文所示之緩刑。
2.再審酌被告與附表八所示之被害人等已調解成立,然為確保其等權益,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宣告被告應依附表八所示之調解條件內容履行。倘被告於本案緩刑期間,違反上開所定條件,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
1項第4款規定,檢察官得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五、沒收
(一)被告提供上開2帳戶予綽號「小新」之人,並取得1萬元之報酬,已經其於本院自承在卷(見院二卷第209頁),是該1萬元即為被告本案實際取得之犯罪所得,而被告已與附表八所示之12位被害人等調解成立,並陸續轉帳匯款至各該附表編號所示之被害人,已經其自承在卷(見院二卷第209頁),是被告已賠償之金額,已逾其為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應認被告已未保留本件犯行之犯罪所得,如再宣告沒收犯罪所得,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二)又附表一至七所示被害人等22人匯入上開帳戶之款項,業由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非屬被告所有,亦非在被告實際掌控中,其就所隱匿之財物不具所有權及事實上處分權,此等款項即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2條第3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詹美鈴提起公訴,檢察官林俊傑、董秀菁移送併案審理。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書記官陳惠玲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本案:雄檢110年度偵字第6228、6937號(即起訴案號)編號告訴人/被害人詐騙時間及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匯入帳戶備註匯款地點有無和解1甘荔蘋(告訴人)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14日起透過交友軟體MEEFF與甘荔蘋認識,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 董奕興 」與甘荔蘋聯絡,並佯稱:可透過AOT交易網站投資虛擬貨幣買賣云云,致甘荔蘋陷於錯誤,於右列時地臨櫃匯款至右揭帳戶。嗣因甘荔蘋欲領出投資款項未果,始知受騙。109年11月17日16時40分許/桃園市○○區○○路○段000號高原郵局29萬元蔡宗銘之中信銀行帳戶(下稱中信銀行帳戶)雄檢110年度偵字第6228號(下稱起訴卷之偵一卷)未到庭(院一卷第219-221頁)2李姵儀(告訴人)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中旬某日起,透過交友軟體TINDER與李姵儀認識,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JASPER」與李姵儀聯絡,並佯稱:可透過KKRTRADING網站及APP投資比特幣云云,致李姵儀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網路轉帳至右揭帳戶。嗣因李姵儀欲領出投資款項未果,始知受騙。109年11月20日14時07分許/不詳5萬元同上雄檢110年度偵字第6937號(下稱起訴卷之偵二卷)109年11月20日14時09分許/不詳5萬元同上109年11月20日14時10分許/不詳5萬元同上109年11月20日14時12分/不詳1萬8263元同上已和解(院一卷第235、241-242頁)《附表二》併案一:雄檢110年度偵字第15845、15924、16035、16036、163
44、16455號編號告訴人/被害人詐騙時間及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匯入帳戶備註匯款地點有無和解1 劉恩辰 (告訴人)109年11月初某日,詐騙集團成員佯為博弈網站客服向劉恩辰謊稱:需依照指示匯款,才能領取博弈賺取之款項云云,致劉恩辰陷於錯誤,於右列時、地臨櫃匯款至右列帳戶。109年11月17日13時許/臺中市○○區○○路○段00號合作金庫銀行西屯分行16萬9900元蔡宗銘之永豐銀行帳戶(下稱永豐銀行帳戶)雄檢110年度偵字第15845號(下稱併案一卷之偵一卷)未到庭(院一卷第249頁)2張庭榛(被害人)109年11月初某日,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浩浩」向張庭榛謊稱:需依照指示匯款,才能領取投資APP所賺取之款項云云,致張庭榛陷於錯誤,於右列時、地以ATM轉帳匯款至右列帳戶。109年11月19日17時9分許/嘉義縣○○鎮○○街00○0號大林郵局2萬元中信銀行帳戶到庭不成立(院一卷第249-251頁)3 蔡文馨 (告訴人)109年11月間,詐騙集團成員以社群軟體臉書暱稱「 李鎮宇 」向蔡文馨謊稱:可操作比特幣投資,並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蔡文馨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至右列帳戶。109年11月20日15時4分許/不詳1萬元同上未到庭(院一卷第249頁)4 陳淇靖 (告訴人)109年11月間,詐騙集團成員以暱稱「 李逸誠 」向陳淇靖謊稱:可操作網路遊戲賺錢,然需繳交保證金云云,致陳淇靖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網路轉帳及ATM轉帳方式匯款至右列帳戶。109年11月18日17時20分許/不詳10萬元永豐銀行帳戶雄檢110年度偵字第15924號(下稱併案一卷之偵二卷)109年11月18日18時51分許/不詳10萬元同上109年11月18日18時57分許/不詳7,000元同上109年11月19日18時22分許/不詳10萬元中信銀行帳戶109年11月19日18時23分許/不詳10萬元同上109年11月19日18時46分許/不詳2萬元同上109年11月19日18時57分許/不詳2萬7000元同上已和解(院一卷第257、259-260頁)5 李佩琳 (告訴人)109年10月中旬起,詐騙集團成員以交友軟體PARTYING暱稱「SUMMER」向李佩琳謊稱:可投資TXTM富拓軟體云云,致李佩琳陷於錯誤,於右列時、地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至右列帳戶。109年11月18日12時24分許/告訴人住處(地址詳卷)13萬2002元中信銀行帳戶雄檢110年度偵字第16035號(下稱併案一卷之偵三卷)已和解(院一卷第271、275-276頁)6 吳庭臻 (告訴人)109年11月起,詐騙集團成員以交友軟體Paktor、社群網路臉書暱稱「 劉金超 」向吳庭臻謊稱:可操作網路加密礦幣賺錢云云,致吳庭臻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至右列帳戶。109年11月19日16時2分許/不詳8萬元中信銀行帳戶雄檢110年度偵字第16036號(下稱併案一卷之偵四卷)109年11月19日16時9分許/不詳2萬1600元同上109年11月18日16時16分許/不詳20萬元永豐銀行帳戶109年11月18日(起訴書誤載為19日)16時18分許/不詳3,195元同上未到庭(院一卷第261頁)7紀 亭聿 (告訴人)109年11月6日,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 陳浩博 」向 紀亭聿 謊稱:可安裝「IMI-RIES」投資比特幣,並須參加儲值活動云云,致紀亭聿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至右列帳戶。109年11月18日14時44分許/不詳10萬元中信託銀行帳戶雄檢110年度偵字第16344號(下稱併案一卷之偵五卷)109年11月18日14時45分許/不詳10萬元未到庭(院一卷第261頁)8 盧嘉琳 (告訴人)109年10月30日起,詐騙集團成員以交友軟體PAIRS暱稱「King」、通訊軟體LINE暱稱「 緒寧 」向盧嘉琳謊稱:可安裝「星展國際APP」投資比特幣云云,致盧嘉琳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至右列帳戶。109年11月18日15時50分許/不詳20萬元永豐銀行帳戶雄檢110年度偵字第16455號(下稱併案一卷之偵六卷)已和解(院一卷第273、275-276頁)《附表三》併案二:雄檢110年度偵字第17395號編號告訴人/被害人詐騙時間及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匯入帳戶備註匯款地點有無和解1 李聯旺 (告訴人)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15日起透過社交軟體IG暱稱「 梁麗雲 」與李聯旺認識,並佯稱:可透過BJSAPP投資美金虛擬貨幣云云,致李聯旺陷於錯誤,於右列時、地臨櫃匯款至右列帳戶。109年11月20日時40分許/ 高雄市 ○○區○○○路000號臺灣土地銀行建國分行10萬元中信銀行帳戶雄檢110年度偵字第17395號(下稱併案二卷之偵卷)已和解(院一卷第239、245-246頁)《附表四》
併案三:雄檢110年度偵字第13682、13897號編號告訴人/被害人詐騙時間及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匯入帳戶備註匯款地點有無和解1 李宛融 (告訴人)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中旬,在交友軟體SKOUT網站,自稱「 李俊 」聯絡李宛融,並以通訊軟體LINE與「李俊」、投資網站客服中心人員聯繫李宛融,向李宛融佯稱在m2dcoin.com網站投資比特幣,需匯款充值到可投資金額,有洗錢嫌疑需充值保證金進行安全驗證云云,致李宛融陷於錯誤,於右列時、地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至右列帳戶。109年11月17日19時32分許/告訴人住處(地址詳卷)5萬元中信銀行帳戶雄檢110年度偵字第13682號(下稱併案三卷之偵一卷)109年11月17日19時34分許/告訴人住處(地址詳卷)5萬元已和解(院一卷第237、243-244頁)2 王品雅 (告訴人)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至9月間,在社群網站臉書自稱「 韋小寶 」聯絡王品雅,佯稱「JINLONG」外幣投資平台可申請帳號投資外幣,以手機通訊軟體「WHATSAPP」聯絡,指示客服人員買進賣出時間云云,致王品雅陷於錯誤,於右列時、地陸續以臨櫃匯款及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至右列帳戶。109年11月20日13時20分/桃園市○○區○○街00號遠東商業銀行30萬元中信銀行帳戶雄檢110年度偵字第13897號(下稱併案三卷之偵二卷)109年11月20日12時39分/網路轉帳10萬元同上109年11月20日12時41分/網路轉帳10萬元同上109年11月20日13時22分/網路轉帳3萬7133元同上未到庭(院一卷第219-221頁)《附表五》併案四:雄檢110年度偵字第20236號編號告訴人/被害人詐騙時間及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匯入帳戶備註匯款地點有無和解1 王銘辰 (告訴人)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1月3日16時許,在LINE通訊軟體化名為「 李菲菲 」之人,向王銘辰佯稱:得透過「http://sq.jmzz.com/app」網址投資獲利,致王銘辰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至右列帳戶。109年11月18日16時53分許/台北市中山區市○○道○段00號網路轉帳10萬元永豐銀行帳戶雄檢110年度偵字第20236號(下稱併案四卷之偵卷)未到庭(院一卷第249頁、院二卷第95頁)《附表六》併案五:雄檢110年度偵字第22281、22633、23404號編號告訴人/被害人詐騙時間及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匯入帳戶備註匯款地點有無和解1 黃泓斌 (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14日11時30分許,使用名為GRINDR交友軟體化名為「 小玉 」之人,向黃泓斌佯稱可透過使用環亞國際投資平台之APP投資獲利云云,致黃泓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地以ATM轉帳方式匯款至右列帳戶。109年11月19日15時33分許/不詳2萬7000元中信銀行帳戶雄檢110年度偵字第22281號(下稱併案五卷之偵一卷)已和解(院二卷第97、103-110頁)2 楊涴茹 (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12日中午左右,使用名為JD交友軟體化名為「昊」之人,向楊涴茹佯稱可透過使用OANDA之APP投資獲利云云,致楊涴茹陷於錯誤,於右列時、地臨櫃匯款至右列帳戶。109年11月17日13時10分許/台北市玉山銀行城東分行15萬1847元中信銀行帳戶雄檢110年度偵字第22633號(下稱併案五卷之偵二卷)已和解(院二卷第97、103-110頁)3張 博涵 (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24日某時許,使用名為IPAIR軟體化名為「 王曉雨 」之人,向 張博涵 佯稱可透過投資外匯平台獲利云云,致張博涵陷於錯誤,於右列時、地以ATM轉帳方式匯款至右列帳戶。109年11月19日16時49分許/台北市○○區○○路○段000號永豐銀行3萬元中信銀行帳戶雄檢110年度偵字第23404號(下稱併案五卷之偵三卷)109年11月19日16時56分許/台北市○○區○○路○段000號永豐銀行2000元109年11月19日17時26分許/台北市○○區○○路○段000號永豐銀行3萬元109年11月19日17時28分許/台北市○○區○○路○段000號永豐銀行2000元已和解(院二卷第63、67-70頁)《附表七》併案六:雄檢111年度偵字第247、407、630號編號告訴人/被害人詐騙時間及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匯入帳戶備註匯款地點有無和解1 劉育嵐 (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11月6日某時許,使用LINE通訊軟體帳號「Tina」之人,向劉育嵐佯稱可透過網路虛擬貨幣投資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劉育嵐陷於錯誤,於右列時、地以ATM方式匯款至右列帳戶。109年11月19日12時19分許/不詳3萬元中信銀行帳戶雄檢111年度偵字第247號(下稱併案六卷之偵一卷)109年11月20日12時21分/不詳3萬元已和解(院二卷第第179、189、193-194頁)2 彭郁珉 (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11月1日某時許,使用LINE通訊軟體帳號「KYK00000000」之人,向彭郁珉佯稱可透過名為EDDID之APP投資獲利云云,致彭郁珉陷於錯誤,於右列時、地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至右列帳戶。109年11月18日20時11分許/不詳10萬元永豐銀行帳戶雄檢111年度偵字第407號(下稱併案六卷之偵二卷)109年11月18日20時12分許/不詳10萬元109年11月19日00時26分許/不詳10萬元109年11月19日00時27分許/不詳10萬元已和解(院二卷第第179、187、193-194頁)3 黃建世 (被害人)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11月6日某時許,使用LINE通訊軟體、名稱「dora」之人,向黃建世佯稱可透過metaTrader5之APP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黃建世陷於錯誤,於右列時、地以臨櫃匯款方式匯款至右列帳戶。109年11月17日12時17分許/基隆市仁一路新光銀行48萬元(起訴書誤載為4萬8000元)中信銀行帳戶併案六卷之偵二卷已和解(院二卷第179、187、193-194頁)4 李怡珊 (起訴書誤載為「 李怡姍 」)(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9日某時許,使用LINE通訊軟體、暱稱「益偉」之人,向黃建世佯稱可透過EDDID之APP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李怡姍陷於錯誤,於右列時、地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至右列帳戶。109年11月17日13時48分許/雲林縣○○市○○○路000號3樓10萬元中信銀行帳戶併案六卷之偵二卷109年11月18日20時33分許/雲林縣○○市○○○路000號3樓10萬元永豐銀行帳戶109年11月18日21時37分許/雲林縣○○市○○○路000號3樓9萬元未到庭(院二卷第175頁)5 兵芊逸 (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7日20時35分時許,使用LINE通訊軟體、ID名稱「二哥」之人,向兵芊逸佯稱可透過比特幣投資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兵芊逸陷於錯誤,於右列時、地以臨櫃匯款方式匯款至右列帳戶。109年11月20日12時40分許/臺南市和順郵局30萬元中信銀行帳戶雄檢111年度偵字第630號(下稱併案六卷之偵三卷)未到庭(院二卷第175頁)《附表八》:
編號告訴人/被害人履行條件調解案號刑事陳述狀及調解筆錄之出處履行情形(111年4月7日前已給付部分)1李姵儀即附表一編號2蔡宗銘願給付李姵儀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捌仟貳佰陸拾參元,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李姵儀指定帳戶(受款銀行及帳號詳卷),給付方式為:㈠自民國110年12月10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共分113期,每月一期,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壹仟伍佰元(惟最後一期給付貳佰陸拾參元)。㈡如有一期未付,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110年度雄司附民移調字第1313號院一卷第235、241-242頁已分別於110年12月9日、110年1月10日、111年2月9日、111年3月11日各給付1500元(見院二卷第289、291、293、295頁)2陳淇靖即附表二編號4蔡宗銘願給付陳淇靖肆拾伍萬肆仟元,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陳淇靖指定帳戶(受款銀行及帳號詳卷),給付方式為:㈠自民國110年12月10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共分91期,每月一期,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伍仟元(惟最後一期給付肆仟元)。㈡如有一期未付,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110年度雄司附民移調字第1376號院卷一第257、259-260頁已分別於110年12月9日、110年1月10日、111年2月9日、111年3月11日各給付3000元(見院二卷第289、291、293、295頁)3李佩琳即附表二編號5蔡宗銘願給付李佩琳壹拾參萬貳仟元,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李佩琳指定帳戶(受款銀行及帳號詳卷),給付方式為:㈠自民國110年12月10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共分66期,每月一期,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貳仟元。㈡如有一期未付,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110年度雄司附民移調字第1380、1381號院一卷第271、275-276頁已分別於110年12月9日、110年1月10日、111年2月9日、111年3月11日各給付2000元(見院二卷第289、291、293、295頁)4盧嘉琳即附表二編號8蔡宗銘願給付盧嘉琳貳拾萬元,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盧嘉琳指定帳戶(受款銀行及帳號詳卷),給付方式為:㈠自民國110年12月10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共分100期,每月一期,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貳仟元。㈡如有一期未付,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同上院一卷第273、275-276頁已分別於110年12月9日、110年1月10日、111年2月9日、111年3月11日各給付2000元(見院二卷第289、291、293、295頁)5李聯旺即附表三編號1蔡宗銘願給付李聯旺壹拾萬元,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李聯旺指定帳戶(受款銀行及帳號詳卷),給付方式為:㈠自民國110年12月10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共分67期,每月一期,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壹仟伍佰元(惟最後一期給付新臺幣壹仟元)。㈡如有一期未付,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110年度雄司附民移調字第1315號院一卷第239、245-246頁已分別於110年12月9日、110年1月10日、111年2月9日、111年3月11日各給付1500元(見院二卷第289、291、293、295頁)6李宛融即附表四編號1蔡宗銘願給付李宛融壹拾萬元,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李宛融指定帳戶(受款銀行及帳號詳卷),給付方式為:㈠自民國110年12月10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共分67期,每月一期,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壹仟伍佰元(惟最後一期給付新臺幣壹仟元)。㈡如有一期未付,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110年度雄司附民移調字第1314號院一卷第237、243-244頁已分別於110年12月9日、110年1月10日、111年2月9日、111年3月11日各給付1500元(見院二卷第289、291、293、295頁)7黃泓斌即附表六編號1蔡宗銘願給付黃泓斌貳萬柒仟元,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黃泓斌指定帳戶(受款銀行及帳號詳卷),給付方式為:㈠自民國111年2月10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共分27期,每月一期,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壹仟元。㈡如有一期未付,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111年度雄司附民移調字第144號院二卷第103、67-70頁已分別於111年2月9日、111年3月11日各給付1000元(見院二卷第293、295頁)8楊涴茹即附表六編號2蔡宗銘願給付楊涴茹壹拾伍萬壹仟捌佰肆拾柒元,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楊涴茹指定帳戶(受款銀行及帳號詳卷),給付方式為:㈠自民國111年2月10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共分76期,每月一期,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貳仟元(惟最後一期為壹仟捌佰肆拾柒元)。㈡如有一期未付,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111年度雄司附民移調字第144號院二卷第103、109-110頁已分別於111年2月9日、111年3月11日各給付2000元(見院二卷第293、297頁)9張博涵即附表六編號3蔡宗銘願給付張博涵陸萬肆仟元,以匯款方式匯入張博涵指定帳戶(受款銀行及帳號詳卷),給付方式為:㈠於民國111年3月30日前給付完畢。110年度雄司附民移調字第1517號院二卷第67-70頁已分別於110年1月10日、111年2月9日、111年3月11日各給付2000元(見院二卷第291、293、295頁)10劉育嵐即附表七編號1蔡宗銘願給付劉育嵐貳萬肆仟元,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劉育嵐指定帳戶(受款銀行及帳號詳卷),給付方式為:㈠自民國111年3月10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每月一期,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壹仟元。㈡如有一期未付,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111年度雄司附民移調字第281號院二卷第189、193-194頁已於111年3月11日給付1000元(見院二卷第295頁)11彭郁珉即附表七編號2蔡宗銘願給付彭郁珉肆拾萬元,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彭郁珉指定帳戶(受款銀行及帳號詳卷),給付方式為:㈠自民國111年3月10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每月一期,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貳仟元。㈡如有一期未付,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同上院二卷第187、193-194頁已於111年3月11日給付2000元(見院二卷第295頁)12黃建世即附表七編號3蔡宗銘願給付黃建世貳拾捌萬元,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黃建世指定帳戶(受款銀行及帳號詳卷),給付方式為:㈠自民國111年3月10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每月一期,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貳仟元。㈡如有一期未付,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同上院二卷第187、193-194頁已於111年3月11日給付2000元(見院二卷第295頁)《附表九》
(一)人證編號證據名稱案卷證據出處1證人即告訴人甘荔蘋警詢之證述起訴卷警一卷第35-46頁2證人即告訴人李姵儀警詢之證述同上警二卷第5-9頁3證人即告訴人劉恩辰警詢之證述併案一卷偵一卷第109-111頁4證人即被害人張庭榛警詢之證述同上偵一卷第133-136頁5證人即告訴人蔡文馨警詢時證述同上偵一卷第183-193頁6證人即告訴人陳淇靖警詢之證述同上偵二卷第11-13頁7證人即告訴人李佩琳警詢之證述同上偵三卷第21-25頁8證人即告訴人吳庭臻警詢之證述同上偵四卷第13-16頁9證人即告訴人紀亭聿警詢之證述同上偵五卷第19-20頁10證人即告訴人盧嘉琳警詢之證述同上偵六卷第9-17頁11證人即告訴人李聯旺警詢之證述併案二卷偵卷第13-19頁12證人即告訴人李宛融警詢之證述併案三卷他卷第23-25頁13證人即告訴人王品雅警詢之證述同上偵二卷第11-17頁14證人即告訴人王銘辰警詢之證述併案四卷他卷第47-52頁15證人即告訴人黃泓斌警詢之證述併案五卷警卷第97-107頁16證人即告訴人楊涴茹警詢之證述同上偵二卷第25-28頁17證人即告訴人張博涵警詢之證述同上偵三卷第9-13頁18證人即告訴人劉育嵐警詢之證述併案六卷警一卷第61-71頁19證人即告訴人彭郁珉警詢之證述同上警二卷第5-14頁20證人即被害人黃建世警詢之證述同上警二卷第17-18頁21證人即告訴人李怡珊警詢之證述同上警二卷第19-22頁22證人即告訴人兵芊逸警詢之證述同上他卷第141-144頁
(二)書物證編號證據名稱案卷證據出處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暨所附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各一份起訴卷警一卷第9-29頁、警二卷第45-63頁併案一卷偵一卷第33-53頁、偵二卷第39-59頁、偵三卷第73-91頁、偵四卷第165-181頁、偵五卷第21-35頁併案二卷偵卷第51-75頁併案三卷偵二卷第43-55頁併案四卷他卷第60-68之1頁、偵二卷第45-57頁併案五卷警卷第53-64頁、偵二卷第109-127頁、偵三卷第57-86頁併案六卷警一卷第13-31頁、警二卷第33-51頁、他卷第69-83頁2告訴人甘荔蘋提供之郵局帳戶存摺影本、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各1份起訴卷警一卷第47-55頁3告訴人甘荔蘋提供之AOT交易網站訊息截圖、LINE對話紀錄各一份起訴卷警一卷第57-67頁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聖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甘荔蘋)同上警一卷第69-71、87-89頁5告訴人李姵儀提供之KKR訊息截圖、帳戶明細查詢截圖、LINE對話紀錄各一份同上警二卷第11-41頁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 中崙 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告訴人李姵儀)同上警二卷第43、65-71頁7被告蔡宗銘提供與「小新」之微信對話紀錄及快遞貨單2紙起訴卷偵一卷第23-88頁併案一卷偵一卷第55-71頁8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併案一卷偵一卷第21-32頁、偵二卷第31-38頁、偵四卷第157-164頁、偵六卷第19-25頁併案四卷偵卷第23-30頁併案六卷警二卷第53-60頁9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劉恩辰)併案一卷偵一卷第115-119、125-127頁10告訴人劉恩辰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同上偵一卷第129頁1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嘉義縣政府警察局民雄分局大林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被害人張庭榛)同上偵一卷第139-143、149頁12被害人張庭榛提供之匯款帳戶感應式金融卡影本、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同上偵一卷第151-181頁1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新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蔡文馨)同上偵一卷第197-203、253-255頁14告訴人蔡文馨提供之臉書、LINE對話紀錄、臺灣銀行存摺影本及交易明細同上偵一卷第257-281、286-287頁1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太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告訴人陳淇靖)同上偵二卷第15-19、27頁16告訴人陳淇靖提供之玉山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同上偵二卷第29頁17告訴人陳淇靖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玉山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同上偵二卷第61-79頁18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李佩琳)同上偵三卷第29-31、53頁19告訴人李佩琳提供之臺灣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同上偵三卷第93-99頁20告訴人李佩琳提供之whatsapp對話紀錄同上偵三卷第101-189頁21告訴人吳庭臻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玉山銀行、臺灣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暨存款交易明細同上偵四卷第17-45、51-63頁22告訴人吳庭臻提供之匯款交易紀錄同上偵四卷第83-89頁2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正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吳庭臻)同上偵四卷第97-99、139-141、147-155頁2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中正三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告訴人紀亭聿)同上偵五卷第57-59、65頁2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吉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告訴人盧嘉琳)同上偵六卷第37-40、53頁26告訴人盧嘉琳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app截圖、盧嘉琳存戶交易資料同上偵六卷第57-65頁27告訴人李聯旺提供之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對話紀錄併案二卷偵卷第21、37-47頁28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楠梓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李聯旺)同上偵卷第25-29、33-35頁29告訴人李宛融提供之高雄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對話紀錄併案三卷他卷第26、39、43-57頁30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覺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告訴人李宛融)同上他卷第27、32、38-38之1頁3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武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王品雅)同上偵二卷第19-22、33-34頁32告訴人王品雅提供之博弈網站截圖、匯款交易紀錄同上偵二卷第37-38、42頁3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延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王銘辰)併案四卷他卷第53-55反、56-1、71-72、78-79頁34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新市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告訴人黃泓斌)併案五卷警卷第51、133頁35告訴人黃泓斌提供之對話紀錄、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同上警卷第135-138、141頁3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建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告訴人楊涴茹)同上偵二卷第31-33、45、105-107頁37告訴人楊涴茹提供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玉山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對話紀錄同上偵二卷第49、53、57-103頁38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二分局南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張博涵)同上偵三卷第15-16、53-55頁39告訴人張博涵提供之玉山銀行、國泰世華銀行、永豐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及存提款明細同上偵三卷第19-28、35-42頁40告訴人劉育嵐提供之臺灣銀行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表、對話紀錄併案六卷警一卷第81-83、123-195頁4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草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劉育嵐)同上警一卷第95-96、99、103-105頁4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秀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彭郁珉)同上警二卷第65-71頁43告訴人彭郁珉提供之對話紀錄及轉帳畫面同上警二卷第77-95頁4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安瀾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被害人黃建世)同上警二卷第99-103、107-109頁45被害人黃建世提供之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對話紀錄同上警二卷第105、111-123頁4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雲林縣政府警察局斗六分局公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李怡珊)同上警二卷第127-139頁47告訴人李怡珊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對話紀錄同上警二卷第141-155頁48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南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兵芊逸)同上他卷第149、171頁49告訴人兵芊逸提供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對話紀錄同上他卷第193-203頁50本院110年11月12日刑事報到單、刑事調解案件簡要紀錄表各一份、調解筆錄(含影本)、刑事陳述狀各3份(李姵儀、李宛融、李聯旺,調解成立)院一卷第219-246頁51本院110年11月25日刑事報到單、刑事調解案件簡要紀錄表、調解筆錄(含影本)、刑事陳述狀各1份(陳淇靖,調解成立)同上第249-260頁52本院110年11月25日刑事報到單、刑事調解案件簡要紀錄表、調解筆錄(含影本)、刑事陳述狀各1份(李佩琳、盧嘉琳,調解成立)同上第261-277頁53本院刑事調解案件簡要紀錄表、調解筆錄、刑事陳述狀各1份(張博涵,調解成立)院二卷第63、67-70頁54本院111年1月25日刑事報到單、刑事調解案件簡要紀錄表、調解筆錄(含影本)、刑事陳述狀各1份(黃泓斌、楊涴茹,調解成立)同上第95-97、103-110頁55本院111年2月25日刑事報到單、刑事調解案件簡要紀錄表、調解筆錄各1份、刑事陳述狀2份(劉育嵐、黃建世、彭郁珉,調解成立)同上第175、179、187-19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