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簡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簡字第606號
原   告 太一信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大霸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所在地雖係在本院轄區,惟兩造就本件訴訟
標的法律關係之系爭「軟體系統及顧問服務買賣合約書」第
13條已合意約定,如因本件合約而涉訟者,以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上開合約書在卷可憑。則依民事
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且本
件又屬同法第28條第2項但書兩造均屬法人及商人之情形,
本院已無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朱耀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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