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3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318號原告 李紜甄 被告 黃婉如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0年度訴字第28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柏壽
法官洪韻筑法官李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書記官王紀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