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70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70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702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淑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34,130元,及其中新臺幣24,360元,自民國109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29,661元,及其中新臺幣55,288元,自民國109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