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1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1819號聲請人 林銘賢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YANIAPRIYANI即 雅妮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為「109年11月3日」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系爭本票有到期日之記載,應於到期日即109年12月3日後始有提示之必要)。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