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11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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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1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股權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1164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翊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立人 訴訟代理人 李益甄 律師
陳柏霖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林世宗 等間請求返還股權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39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吾
法官高榮宏法官蔡孟珊法官藍雅清法官陳靜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蔚菁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