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1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1166號聲請人 溫明松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基隆市私立培德高級工業家事職業學校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38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彭昭芬
法官蘇芹英法官邱璿如法官李國增法官游悦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媖如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