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54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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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5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婚字第548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前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67年間結婚,婚後夫妻感情尚稱和諧,並共同育有2名子女 古淑婷古慶朗 ,詎料於86年間被告申辦萬泰銀行現金卡,積欠卡債高達新臺幣(下同)數十萬元,被告無力償還,均賴原告與子女努力工作還清,嗣後被告屢因細故毆打原告,原告無法忍受,遂獨自搬到外面居住,兩造因此分居十幾年,惟被告三年前因中風無法工作,其生活費用、房租均由原告負擔,但被告竟將殘障手冊借予他人開設彩券行,導致97年綜合所得稅高達5萬餘元,被告無力繳納,亦由原告負責繳清。為此原告認兩造婚姻已生有難以繼續維持之重大事由,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規定訴請離婚等語。
二、被告則辯稱:
(一)被告為勞工退休,並無收入,三年前復因中風,無法正常行動,惟原告從未負擔被告醫療費用,亦未曾照顧被告生活起居,被告在不得已情況下,方提供身心障礙者人頭身分予他人申請販賣公益彩券,以換取對價每月6千元之生活費。因原告在鶯歌鎮公所擔任工友,加上被告提供人頭販賣公益彩券,在夫妻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制度下,故97年度被核課所得稅5萬餘元,但被告知悉後已主動撤銷販賣商資格,嗣被告之生活仰賴女兒每月6千元接濟,而原告母子二人均未給付被告生活費用。
(二)兩造已經分居十年了,被告已經中風三年多了,沒有辦法工作,被告領到勞保老年給付,亦有匯款68萬給兒子保管,這筆錢在被告兒子那裡。
(三)91年被告有請原告回來,叫原告好好管教兒子,因被告管教不來,惟後來原告亦因無法管教兒子,又離開,兩造主要是因為沒有辦法管教好兒子才分居的。
(四)被告承認有打原告,多多少少會有這種情形等語。
三、查兩造係夫妻關係,現婚姻關係仍存續中,有原告所提兩造戶籍謄本2件為證;又原告主張被告婚後屢因細故毆打原告,原告無法忍受,遂獨自搬到外面居住,兩造因此分居十幾年,被告三年前因中風無法工作,其生活費用、房租均由原告負擔,但被告將殘障手冊借予他人開設彩券行,導致97年綜合所得稅高達5萬餘元,被告無力繳納,亦由原告負責繳清等情,業經證人即兩造之女古淑婷到庭證稱:(問:爸爸、媽媽已經分居十年了?)應該有十幾年了。(問:他們為了什麼原因分居?)個性不合。(問:分居前你有無看過爸爸動手打媽媽?)時常。(問:爸爸在外面有欠債嗎?)我只知道他因為殘障手冊借給人家開獎券行有欠稅的問題。後來那筆稅款由媽媽幫他還了。(問:爸爸中風後,他的生活費用怎麼辦?)都是弟弟在處理,我不知道。平常都是弟弟跟爸爸住一起,媽媽自己住外面。自從今年三月七日弟弟出車禍後,弟弟沒有辦法上班,所以大家協商後,我有辦法的話,就每個月負擔三千元,弟弟負責兩千元,媽媽可能負責其他生活開銷,弟弟從出車禍之後就沒有回去跟爸爸住,就搬去跟媽媽住,爸爸的房子是租的。(問:你覺得爸爸跟媽媽的婚姻是否可以繼續維持?)既然不合就不要勉強在一起。而且已經分居十年了。(問:你覺得如果因為兩造婚姻有破綻,誰應該負擔比大的責任?)兩造個性上比較衝動,爸爸會打媽媽,媽媽多多少少也會反擊等語屬實(見99年7月
14日言詞辯論筆錄),而被告亦當庭自承其曾毆打原告及兩造分居十年等情無訛,是原告前開主張,應堪信實。
四、按民法第1052條第2項前段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其目的在使夫妻請求裁判離婚之事由較富彈性。又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目的(民法第1001條規定),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及幸福。查被告婚後屢因細故毆打原告,兩造並因此分居十幾年,婚姻發生嚴重破綻,已如前理由所認,依婚姻乃一男一女之兩性結合,以組織家庭,共同生活為目的,而本件因兩造長期分居之事由,不僅就被告主觀婚姻維持之意願有所薄弱,夫妻關係就兩造客觀上應存之基本生活及相互扶持、誠摯相愛之對待義務,早已創傷殆盡,客觀上亦已因上情而足以破壞婚姻共同生活而達於難以繼續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從而衡以該事由之發生較大部分係可歸責於被告之行為所致,是揆諸上揭法條規定,原告據以訴請判決離婚,依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靜芳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交上訴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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