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4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4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436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方明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肆萬捌仟柒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肆萬貳仟叁佰肆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一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柒萬陸仟零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伍萬叁仟叁佰零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八三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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