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4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4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435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 吳宗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陸仟貳佰叁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一七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貳萬柒仟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壹萬陸仟肆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點一二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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