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小字第214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小字第2143號

上訴人

即原告阿姆斯壯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慶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曾惠玲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曾耀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書記官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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