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3433號
法定代理人 陳彤紹
訴訟代理人 陳慶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胡佩玉 間請求拆除木圍欄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胡佩玉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原告完整住戶規約或章程、組織報備證明、原告最近一次區權會之會議紀錄(含主任委員當選之會議紀錄)。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書記官王梓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