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34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3433號

原告德墩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彤紹

訴訟代理人 陳慶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胡佩玉 間請求拆除木圍欄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胡佩玉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原告完整住戶規約或章程、組織報備證明、原告最近一次區權會之會議紀錄(含主任委員當選之會議紀錄)。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書記官王梓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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