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2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52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52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湘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伍仟玖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零玖佰參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肆仟貳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貳萬貳仟柒佰零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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