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5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5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53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游健志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柒萬参仟伍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於民國106年11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6年11月29日起至民國113年11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5月31日止累計973,582元未給付,其中955,759元為本金;17,123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凡莉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353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游健志│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06%│││955759││6月01日││計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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