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11號原告 林清香 訴訟代理人 林雪娟 律師原告與被告 吳興發 等間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16,1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376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4年度救字第22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書記官倪金漢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