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94號原告柯麗慈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躍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27,441元,應繳裁判
費5,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23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書記官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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