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82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820號
原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承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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