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險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81號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被告 莊勝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玉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書記官廖丁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