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0572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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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057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105726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000債務人甲○○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台幣玖拾陸萬玖仟玖佰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三零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具立借據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下同)135萬元整,約定借款期限自85年2月16日起至105年2月16日止,借款期間20年,前5年按月付息,第6年起平均攤還本金,利息按借款餘額計算。利率依年息7.305%計算,如有一期未履行時,即視為全部到期。並自到期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料前開相對人於民國96年8月16日起,即未依約定償還借款本息,屢經催討無效,依借據條款約定,即應視為全部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民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書記官沈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