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1932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簡字第1932號

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戴安妤

黃麗蓉

李秀花

江雅鳳

被告 許盛祥 (原名 許璋華許正昌

吳秀玲

許睿源

許妤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

1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間就附表一所示遺產於民國105年5月16日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於民國105年5月17日所為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

被告間就附表二所示遺產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於民國105年5月23日所為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

被告吳秀玲、許睿源、許妤涵應將附表一所示遺產於民國105年5月17日所為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為被告全體公同共有。

被告許睿源應將附表二所示遺產於民國105年5月23日所為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為被告全體公同共有。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許盛祥積欠原告債務新臺幣(下同)169,963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嗣訴外人即被繼承人 許千森 於民國105年4月13日死亡,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並由被告吳秀玲、許睿源、許妤涵分割繼承取得系爭遺產之所有權,被告許盛祥為被繼承人許千森繼承人之一,且未對被繼承人許千森聲明拋棄繼承,被告許盛祥自被繼丞人許千森死亡時即承受被繼承人許千森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被告許盛祥於繼承開始後處分其原已取得系爭遺產,而不為繼承登記,屬無償行為,被告許盛祥所為不為繼承登記之無償行為,使其陷於無資力而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債權人自得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行使撤銷權。為此,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之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暨聲請回復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並聲明:㈠被告間就被繼承人許千森所遺系爭遺產之分割協議債權行為,及被告吳秀玲、許睿源、許妤涵就系爭遺產於105年5月17日所為之登記行為均予以撤銷。㈡被告吳秀玲、許睿源、許妤涵應將被繼承人許千森所遺系爭遺產於105年5月17日之所有權登記,回復原狀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

三、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

院撤銷之;又債權人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127107號債權憑證、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暨異動索引、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戶籍謄本為證,且有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110年7月23日新北板地籍字第1105971973號函檢送之繼承登記卷宗、系爭遺產之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建物登記公務用謄本在卷可參,又被告就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是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之規定,請求

如主文第1、2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書記官吳昌穆

附表一:

土地標示

編號

土地坐落

總面積(㎡)

縣市

鄉鎮市區

地號

1

新北市

板橋區

國光段

384

119.0

備註

吳秀玲、許睿源、許妤涵各1/12

建物標示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權利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

1

1272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鋼筋混凝土造4層

二層:

80.42

吳秀玲、許睿源、許妤涵各3分之1

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2樓

附表二:

編號

種類

遺產項目

權利範圍

1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96

2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96

3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96

4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96

5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96

6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1/2

7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72

8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24

9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24

10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72

11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96

12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1/1

13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1/96

14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32

15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24

16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24

17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24

18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144

19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72

20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72

21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72

22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48

23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1/8

24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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