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77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理人 吳瑾霈 上列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陳倉復 等四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陳倉復所有○○○鄉○○段341、345地號第一類謄本。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