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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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219號聲請人高雄市湖內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蘇漢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慧珍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四筆借款之各加速條款書面約定釋明文件(據台端提出之借據4份,均未有加速條款約定記載)。若該四筆借款之加速條款,若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繳付利息時,須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債務人後始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請提出已對債務人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之相關釋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以釋明業經合法通知或催告發生喪失期限利益而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若無法提出,請具狀陳報至本件聲請繫屬本院(民國112年12月6日)時,已屆期之債權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帳務明細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代理人 陳浚銘 之委任狀正本。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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